證券代碼:603685 簡稱證券:晨豐科技 公告編號:2023-074 債券代碼:113628 債券簡稱:晨豐轉債
浙江晨豐科技有限公司關于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進展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人和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擔保人名稱:景德鎮宏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毅電子”)是浙江晨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本擔保金額及實際提供的擔保余額:公司為宏億電子提供7000萬元擔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為宏億電子提供的實際擔保余額為18800萬元(包括本擔保)。
● 本擔保無反擔保。
● 逾期對外擔保累計數量:無。
● 特別風險提示:被擔保人宏誼電子是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控股子公司。請充分關注相關風險。
一、擔保概述
(一)保證基本情況
2020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晨峰科技有限公司關于擔保控股子公司的進展公告》。為支持其業務發展,滿足其融資需求,公司與寧波銀行嘉興分行簽訂了最高擔保合同(編號:08900KB209IMFIH),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陳峰科技為控股子公司宏毅電子提供8000萬元的擔保,擔保期為2019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合同簽訂后,經雙方友好協商,公司于2023年7月6日與寧波銀行嘉興分行重新簽訂了最高擔保合同(編號:08900BY23C7A2HA)。本合同的擔保范圍還包括債務人在08900KB209IMFIN簽訂的最高擔保合同下未償債務。新簽訂的《最高擔保合同》(編號:08900BY23C7A2HA)約定,公司向寧波銀行嘉興分行申請的最高債權限額為債權最高本金限額等值人民幣7000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并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宏誼電子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提供擔保時沒有反擔保,其他股東彭金田也沒有按比例提供擔保。
(二)公司本擔保事項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2023年5月17日召開了2022年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對外擔保額度的議案》公司計劃為子公司在授信額度內的貸款提供不超過4.1萬元的擔保。對外擔保額度授權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通過此議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
在擔保總額范圍內,資產負債率70%以上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擔保額度可轉讓給其他資產負債率70%以上的全資、控股子公司;資產負債率70%以下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擔保額度可轉讓給其他資產負債率70%以下的全資、控股子公司。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在并列范圍內的子公司之間分配擔保金額,并要求授權公司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授權代理人簽署相關協議和文件。
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詳情(www.sse.com.cn)《浙江晨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額度及信用額度內外擔保公告》(公告號:2023-022)、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號:2023-050)。
二是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名稱:景德鎮宏億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91360200598773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成立時間:2012年7月13日
注冊地址: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魚麗工業區2號
法定代表人:彭金田
注冊資本:一千二百萬元
經營范圍:電子專用材料(覆銅板)、模具、電子元件、印刷電路板、照明燈具、家用電器制造、銷售;電子產品研發、金屬銷售。(依法需要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
財務指標年復一年:
單位:元 貨幣: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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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擔保人與公司的關系:宏億電子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權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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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擔保人:浙江晨豐科技有限公司
(2)債權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
(3)債務人:景德鎮宏億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4)業務發生期:自2022年7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5)最高債權限額:債權最高本金限額等值人民幣70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一切費用
(6)擔保范圍:本合同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款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有效法律文件的雙倍利息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本合同的擔保范圍還包括債務人在08900KB209IMFIN的最高擔保合同項下的所有未償債務。擔保人自愿為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項下債權人的所有債權提供擔保。
(7)擔保方式:連帶責任擔保
(八)保證期:
1、保證人保證期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約定債務分期到期的,保證期為每項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延期協議的,保證人應當自延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3、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進口開證、備用信用證、銀行擔保(擔保)等表外業務的擔保期為債權人預付款之日起兩年。
4、銀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保證期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兩年。
5、法律、法規或者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人保證期自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四、擔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公司為控股子公司宏誼電子提供擔保,滿足其日常生產經營需求,有利于提高其融資能力和主營業務的正常發展。公司可以有效管理控股子公司宏毅電子的日常業務活動,及時控制其信用狀況,保證風險可控,不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營和業務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會意見
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3年對外擔保額度的議案》
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擔保是為了滿足公司的經營和發展需要,風險在公司的可控范圍內,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也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
六、對外擔保和逾期擔保的累計數量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對子公司累計擔保總額為30900萬元(含本擔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7.55%。公司未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公司沒有逾期擔保。
特此公告。
浙江晨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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