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514 證券簡稱:寶馨科技 公告編號:2023-075
江蘇寶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情況概述
江蘇寶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于2023年3月13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及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023年4月4日召開2022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及下屬子公司2023年度授信及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的預計不超過人民幣64.85億元的授信額度提供擔保,涉及的擔保種類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及定金等,擔保內容包括綜合授信額度、貸款、保函、承兌匯票、票據池、融資租賃等,擔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對下屬子公司的擔保、下屬子公司對公司的擔保以及下屬子公司之間的擔保,具體條款以公司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為準;公司同步審議通過了《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提供擔保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公司控股股東江蘇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馬偉先生為公司及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總額不超過人民幣60.35億元的綜合授信額度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不收取任何擔保費用,也無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擔保。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披露的《關于公司及下屬子公司2023年度授信及擔保額度預計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28)及《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提供擔保暨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29)。
二、本次擔保的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全資子公司蘇州寶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寶馨”)與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以下簡稱“江蘇銀行蘇州分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與江蘇銀行蘇州分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為蘇州寶馨提供擔保本金最高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的連帶保證責任(含本次借款);公司實際控制人馬偉先生與江蘇銀行蘇州分行簽訂了《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書》,為蘇州寶馨提供擔保本金最高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的連帶保證責任(含本次借款);公司全資子公司安徽寶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寶馨”)與江蘇銀行蘇州分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針對本次借款為蘇州寶馨提供擔保本金最高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的連帶保證責任。
三、擔保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馬偉為蘇州寶馨提供擔保的合同
1、保證人:江蘇寶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馬偉
2、債權人: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3、債務人:蘇州寶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4、擔保最高債權額:最高債權本金人民幣伍仟萬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對應利息、費用等全部債權之和。
5、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6、保證范圍: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及按主合同約定計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以及債務人應當支付的手續費、違約金、賠償金、稅金和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公告費、送達費、鑒定費等)。
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債權額的部分,保證人自愿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期間: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屆滿之日后滿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項下債務分期履行,則每期債務保證期間均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滿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項下債務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滿三年之日止。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有權就主債權的全部或部分、多筆或單筆,一并或分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安徽寶馨為蘇州寶馨提供擔保的合同
1、保證人:安徽寶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債權人: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3、債務人:蘇州寶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4、擔保最高債權額:最高債權本金人民幣貳仟萬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對應利息、費用等全部債權之和。
5、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6、保證范圍: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及按主合同約定計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以及債務人應當支付的手續費、違約金、賠償金、稅金和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公告費、送達費、鑒定費等)。
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債權額的部分,保證人自愿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期間: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屆滿之日后滿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項下債務分期履行,則每期債務保證期間均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滿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項下債務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滿三年之日止。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有權就主債權的全部或部分、多筆或單筆,一并或分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四、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對外擔保的數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情況如下:
單位:人民幣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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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逾期對外擔保、無涉及訴訟的對外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損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蘇寶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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