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編寫 郭博昊
為切實做好《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支付條例》)修訂工作,4月18日,國家工信部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支付條例》修定,著力解決在清債工作實際中發現難點堵點難點痛點,并把積累下來的切實可行的對策上升到法律法規。上市公司中的大企業應先逾期不付款中小型企業款項的相關信息列入年報等信息公開文檔中,未按照本規章執行公布責任的,由省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辦理。
國家工信部表明,伴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發展,尤其是受世界各國繁雜經濟環境危害,《支付條例》的實行面臨一些新動向、新的問題,中小型企業應收帳款規模擴張、回款變長,“連壞欠”狀況較為突出,必須修定《支付條例》。
修訂草案共38條,比現行標準規章提升9條,對現行標準規章中16個條款進行了修改。修訂草案確定了立即付款中小型企業賬款工作中的原則,并把規章分成通則、賬款付款相關規定、監管與救助、法律依據、附錄5章。
修訂草案要求,大中型企業需要將遵循本規定立即付款中小型企業賬款情況納入企業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體系中。對于上市公司中的大企業,同時要求將逾期不付款中小型企業款項的相關信息列入年報等信息公開文檔中;針對上市公司中的大企業沒有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年報等相關資料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由省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辦理。
對于在實踐中,一些大型公司通過下級關系中小型企業與其它中小型企業簽署合同,不能通過現《支付條例》進行規范化的難題,修訂草案確立,大型企業的子公司購置貨品、工程項目、服務項目付款中小型企業賬款,參考知名企業可用本規定。
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監管。修訂草案規定地區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理應每年定期將上一年度托欠中小型企業賬款狀況按流程匯報同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理應每年定期征求所在地區立即付款中小型企業賬款工作情況匯報;與此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創建督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中小型企業推動工作信息化管理的單位創建談話函詢、督查和督查制度,加強對托欠中小型企業賬款的監督管理。
與此同時,加強對違背相關規定的懲處力度,對嚴重托欠中小型企業賬款的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知名企業執行失信懲戒,從政府資金扶持、投資項目審批、市場準入制度等多個方面其進行局限。
除此之外,為推進無異議一部分賬款的支付進展,修訂草案要求,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知名企業與中小企業交易過程中一部分存在分歧且不影響其余部分的,對于無異議一部分應當履行立即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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